整形美容楼车库安装智能机器人
停车系统采购项目补遗
各潜在投标人:
整形美容楼车库安装智能机器人停车系统采购项目补遗如下:
序号 |
提问内容 |
质疑回复 |
1 |
投标文件正本2份,副本2份,电子投标文件1份;其中,价格文件一式2份,其中正本1份,副本1份;投标书一式 2 份,其中正本1份,副本 1 份;资格证明文件一式 2 份,其中正本1份,副本 1 份。在每一份文件上要注明“正本”或“副本”或“电子文档”字样。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,以正本为准。投标书和资格证明文件需提供电子版文件。 请问投标文件正本2份,副本2份和后面的其中正本1份,副本1份矛盾吗? |
修订为:投标文件正本3份,副本3份,电子投标文件1份;其中,价格文件一式2份,其中正本1份,副本1份;投标书一式 2 份,其中正本1份,副本 1 份;资格证明文件一式 2 份,其中正本1份,副本 1 份。在每一份文件上要注明“正本”或“副本”或“电子文档”字样 |
2 |
1、招标文件中“第三部分-第(六)项-第1条”中“设备到货经甲方清点核准无误、试运行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50%”之描述,其中“试运行合格”如何界定,在可操作层面达到何种具体状态可认定为“试运行合格”?这与后句表述“安装施工完毕并试验验收合格,提交合格竣工资料后30天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5%”中的“试验验收合格”是否重复?这两者在操作上的不同标准是什么? 2、招标文件中“表2-商务技术评审标准表”中“技术评审-第八项-机器人参数-第三行及第四行”表述“机器人额定运行速度:额定运行速度>1.3m/s,得 3分;机器人最大运行速度:同时满足垂直于车身和平行于车身最大运动速度≥1.5m/s,得 4 分”,这两条可否重置标准要求并设置为阶梯得分?例如:“机器人额定运行速度:额定运行速度>1.2m/s,得 3分;机器人额定运行速度:额定运行速度>1.1m/s,得 2分;机器人额定运行速度:额定运行速度>1.0m/s,得 1分;机器人最大运行速度:同时满足垂直于车身和平行于车身最大运动速度≥1.3m/s,得 4 分;机器人最大运行速度:同时满足垂直于车身和平行于车身最大运动速度≥1.2m/s,得 3 分;机器人最大运行速度:同时满足垂直于车身和平行于车身最大运动速度≥1.1m/s,得 2 分”。 |
1、招标文件中“第三部分(六)付款及结算方式作以下调整: 1.本项目不预付货款,所有主要设备及材料到货经甲方清点核准无误后支付合同总价50%;安装施工完毕验收合格无故障运行30天,提交合格竣工资料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5%,留5%的质保金,待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(货款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到合同乙方账户)。 2、表2-商务技术评审表:按招标文件条款参数执行。 |
本项目开标时间(投标截止时间)延后至2021年9月28日14:30时,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相应顺延。
整形美容楼车库安装智能机器人停车系统采购项目项目部
2021年9月13日